重庆财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第五章 入学及其他
第十四条 入学
新生于2018年9月(具体时间见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招办请假,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助学保障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政策。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生/年;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教委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元/生/年
二等1000元/生/年
三等500元/生/年;
学校还开辟了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了特殊困难补助制度。
第十六条 招生机构及监督机构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十七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渝教招发〔2018〕2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49834729、49655062
招生监督电话:023-49655436
传真:023-49834729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cqcfezs.university-h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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