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体育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录取]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秉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身心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按照填报志愿的先后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依照文化加专业术科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
第二十条 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于学院规定的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提交延期入学申请。未提交申请或超过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资助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了各项奖、助学金。
(一)学院现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二)“建档立卡户”“扶贫手册”学生减免学费。
(三)学生享有应征入伍学费代偿。
(四)学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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