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2018-08-14 12:30:24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按四川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有关标准收取。

第八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九条学生报到注册按学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自愿放弃就读的,其退费办法为:申请退费的时间,超过了整学年期限时间一半以上者,不予退费;申请退费的时间,在整学年期限时间半期以内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扣除在读月份的金额后,退所缴学费、住宿费未发生月份的金额。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在新学期开始前,学生需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内)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学院出具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定的助学贷款协议书,这些材料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院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每学年评定一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2000元/生/年
上述各类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参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勤工俭学:学院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学院预留岗位两种形式开展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参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四条学费缓交:对成绩表现优异,家庭条件困难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可酌情考虑缓一学期缴纳。

第三十五条 学院奖学金

(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生/年
获奖比例3%;

二等奖学金为600元/生/年
获奖比例8%;

三等奖学金为400元/生/年
获奖比例10%;

(二)学院另设特殊困难补助金和勤工助学等,帮助困难学生。

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三十六条推荐就业原则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优生优荐”的推荐就业原则。

(一)合格者推荐,优者先推荐,不合格者不推荐(用人单位特招者除外)。学校优先推荐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成绩优异、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已获得技能合格证的毕业生。

(二)综合条件差、个人期望值高、经学校两次推荐均未成功的毕业生须降低择业标准,配合学校再推荐就业。不配合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三)为了严肃推荐纪律,树立学校的良好信誉和向用人单位负责,因违法学校各类规则制度,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推荐。

(四)违反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学校不予推荐。

第三十七条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不断涌现,吸引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设立"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支持经费,作为支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造就创新人才的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扶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让或孵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表彰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二)创新创业俱乐部下设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资源整合、技术支持、工商、税务、通讯网络、后勤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学生在创业孵化中所取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经学校创新创业俱乐部批准的由学生举办的企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以技术入股举办企业的,技术股份中学生所占的股份可以以学生个人的名义(即自然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五)学校设立创业教育学分,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六)在校生为了避免中断课程学习,尽量优先满足二年级、三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学生中个别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申报。学校对学生从事科技开发、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及转化等活动予以鼓励,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邬正福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830-8889177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0-5261151/5255327

传 真:0830-8889199

招生信息网址: www.scshp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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