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招生电话]

安顺学院 2017-03-04 08:49:36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安顺学院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在安顺学院就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学校内设的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经安顺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复查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安顺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3341308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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