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市建设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普通高中毕业生总分值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4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折算后满分为4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20分;综合评价“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总分值为300分,文化基础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5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或技能成绩为150分,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
一、 普通高考生综合评价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后)+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折算后)+职业适应性测试,
其中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七门科目成绩换算(满分为140分),等级换算分值A=20 B=18 C=17D=15,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换算(满分为40分)按照等级换算分值A=40 B=30 C=20 D=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满分120分。
二、“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成绩=我院组织的文化测试 +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或技能成绩。
其中文化测试满分为15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面试或技能成绩满分150分。
三、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生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对待。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院综合评价注册入学招生预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我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我院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我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若录取最低分的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分值由高到低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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