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第二批本科录取线,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二本。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公安类专业的录取:
1、对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经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符合条件的考生择优录取。省内考生按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分配的计划数择优录取,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出现缺额情况的,在缺额设区市内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进行文、理科调剂;仍出现缺额情况的,报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规定重新征集志愿启动补录流程。
2、考生文化总分出现同分情况的,按文、理科不同的单科顺序排序: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仍出现同分情况的,报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排序。
(二)非公安专业的录取:
1、法学、英语专业考生,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男女比例不限。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权,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属体育类专业,专业、文化均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依据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录取后,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拨打公布的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公安专业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在校着公安学员制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国家政策可申办生源地贷款、申办政府资助和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咨询电话:0791-88673296);在校学习期间,按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评定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人民奖学金。
第八章 毕业、就业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者,颁发江西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侦查学、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法学授法学学士学位;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授工学学士学位;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实行按需培养,学生毕业时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公开招警考试,经考试、面试、体测、体检、政审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公安机关工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入警比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和招警计划总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普通专业毕业生主要是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及创业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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