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轻工职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7-06-18 20:40:33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执行梯度志愿投档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优先录取英语分数高的考生,且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其他专业无外语/汉语成绩限制;三校生汉语言及民考汉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分数高的考生,民语言考生优先录取汉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遵照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当地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参照上述录取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41号令执行。

  第十二条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授课时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新生报到时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身份信息复核。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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