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交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7-06-28 09:11:17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普通专科学费标准,另有公寓化住宿费、行李费(代收)。

第七章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院荣誉

  第二十五条 学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交通运输部高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全国青工技能鉴定示范单位、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全国交通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部、财政部首批命名的职业教育汽车维修技术实训基地、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最佳文明单位、自治区交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职业培训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花园式单位等荣誉。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院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新疆助学金

  高职预科生减免学费及住宿费

  国家绿色通道

  勤工俭学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

  三好学生奖

  优秀学生干部奖

  优秀毕业生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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