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安警官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2017-06-22 23:49:16

第六章 填报志愿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全省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我院招生条件的考生,须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学院代码和专业代码请查看《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学院预分到各地(市)的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严格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学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普通院校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男、女)及高考分数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110%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第十五条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英语及俄语语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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