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安警官学院2017招生简章[就业]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2017-06-22 23:49:16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地(市)警力需求,学院根据预分到各地(市)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将按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定向就业,由省公安厅编制录用计划,报省公务员局审定。毕业生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定向到高考填报志愿的地(市)所辖公安机关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毕业生在定向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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