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青年职业学院2016招生简章
2016年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青年职业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028
在陕招生代码:8127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地处古城西安,前身是成立于 1952年的陕西省团校。
学院与陕西省团校两块牌子、一套机构,建有两个校区,设有文化传媒系、财经系、 管理系、数字信息技术系、公共事业系、艺术系等10个二级教学单位,现有教职工450名, 在校生 8000 余名。
学院紧扣服务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积极创建有特色、高品质的高职院校,培育了大批现代服务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先后荣获陕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陕西高校志愿服务先进集体、西安市文明单位、省级园林式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8413889 029--88408292(传真)
地 址:西安市含光北路155号 邮政编码:710068
招生网址:zsw.sxqzy.com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院长、职能部门和教学系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陕西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政策,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招办相关规定,落实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区域与专业
第十条 学院2016年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9省(区)招生,招生科类包括文史、理工、艺术文、艺术理。
第十一条 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31个:新闻采编与制作、播音与主持、广告设计与制作(省级重点专业)、室内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动漫制作技术(省级重点专业)、动漫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舞蹈表演、会计(省级重点专业、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财务管理、金融管理、证券与期货、汽车营销与服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物流管理(省级重点专业)、连锁经营管理;旅游管理(省级重点专业)、空中乘务、酒店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文秘、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学前教育(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可登录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阅。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省(区)录取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并成绩合格。学院不独立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艺术类专业课的考试分类以各生源省(区)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生源省(区)有要求的执行生源省(区)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各专业文化课成绩无单科限制或加试。
第十八条 各专业培养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录取保证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有新生入学须进行体检,对弄虚作假和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收费规定,按专业收取学费,按宿舍条件收取住宿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办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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