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

哈尔滨音乐学院 2017-06-11 19:12:10

2017年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音乐学院(国际代码14560),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子街3179号。

  第四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哈尔滨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哈尔滨音乐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副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和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是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考试,完成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委员会,由哈尔滨音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工作部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生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申诉和仲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2017年拟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山东省招生,本科招生总数拟定140名,以省教育厅实际下达为准。

  第十一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2017年各系(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以生源省正式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1、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演唱方向、合唱指挥方向、民族声乐演唱方向、中国乐器演奏方向、管弦乐器演奏方向、钢琴演奏方向、手风琴演奏方向。其中美声演唱方向、合唱指挥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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