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阳光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首批验收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近年来,学院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多项荣誉。近四年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平均为9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四章招生批次、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除艺术类之外的专业在福建省按照本科二批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商务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 他们喜欢的文章
- 高考招生简章栏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