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与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查询“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八条 1)对优秀学生的奖励政策:①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③学校奖学金:1000-1500元/年/人;④校友奖学金:谭叶清纪念奖学金2500元/年/人,建辉律师奖学金2000元/年/人;2)对贫困学生的扶助措施:①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人;二等3000元/年/人;三等2000元/年/人。②学校助学金:500元/年/人;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当地市教育局申请,可办理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的助学信用贷款。同时学校还向家庭贫困生设立爱心助学基金、勤工俭学岗位、开通入学绿色通道等。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优秀专科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择优录取可直接升本校或江西省内其他本科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并获得本科文凭。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含停招),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本科生在第四学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攻读硕士学位。学校对毕业生考取985(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211、一般本科院校研究生分别奖励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并频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和中外合作办学途径专升本、本升硕深造学习,提升学历。
第八章 招生咨询、申诉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招生咨询电话:0799-6682122 6684491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pxc.jx.cn/)公布。
第三十四条 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799-6684768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萍乡学院招生就业处)
- 高考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