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阳光学院 2018-07-30 15:00:02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一条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阳光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
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
贫困生2500元/生/年
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阳光控股集团出资十亿,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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