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院2018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报到注册。
第六章 奖助政策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补助,补助项目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最高4000元/生/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最高3000元/生/年;
(三)绿色通道:如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可办理“绿色通道”缓缴学费。
(四)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五)校园地助学贷款:如学生所在地区无法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可在入校后向学院申请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
以上资助项目申请材料:随录取通知书寄出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及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低保、孤儿、残疾、军烈属请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奖励政策的学生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国家奖学金学费8000元/生/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学费6000元/生/年;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5000元/生/年;
(四)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1200元/年(一等)、1000元/年(二等)、800元/年(三等)。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可在离校前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毕业发国家统一就业报到证,就业实行学校推荐、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 高考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