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幼师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四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江西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十八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扶贫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第一学历本科文凭。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4-8768666
(传真):0794-8768666
第二十八:学校录取信息通过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www.fzpe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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