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单招章程(四川)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方案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为贯彻《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在我省开展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着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立交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保证顺利完成招生录取工作任务,特制定我院2015年单独招生方案。
一、实施原则
1.学校单独招生工作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实行招考分离,加强纪检监察力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程序规范、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2.凡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报考的学院教职员工,不得参与当年单独招生考试考务和录取工作。
二、组织保证
(一)学院单独招生工作接受四川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指导和监督。
(二)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凡属单独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三)学院纪委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学院招生就业处总体负责协调单独招生工作。
(五)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三、招生专业、计划和学费
2015年单独招生共投放招生计划450名,其中:普通类220名,中职类230名,详情如下表:
专业名称 |
合计 |
普通类 |
中职类 |
学费 |
||
计划数 |
科类 |
计划数 |
类别 |
|||
会计电算化 |
100 |
50 |
文理兼收 |
50 |
财经商贸类 |
12000元/年 |
旅游管理 |
60 |
30 |
文理兼收 |
30 |
旅游服务一类 |
12000元/年 |
建筑工程技术 |
100 |
60 |
文理兼收 |
40 |
土木水利类 |
12000元/年 |
汽车运用与维修 |
80 |
40 |
文理兼收 |
40 |
加工制造类 |
12000元/年 |
计算机网络与安全管理 |
80 |
40 |
文理兼收 |
40 |
信息技术一类 |
12000元/年 |
艺术设计 |
30 |
/ |
/ |
30 |
文化艺术类 |
15000元/年 |
总计 |
450 |
220 |
|
230 |
|
|
备注: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
注:以上单独招生专业学院根据系部设置统一安排在成都校区或眉山校区就读。
四、招生对象、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申请报名的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学兼优、身心健康,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参加2015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
(二)报考条件:
1、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参加2015年四川省普通高考报名并取得考生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必须参加2015年四川省普通高考报名或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报名并取得考生号。
2、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艺术设计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3、学院进校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如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报名、审核
1、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于2015年3月1日9:00至3月29日24:00,登录四川城市职业学院网站(www.scuvc.com)中“2015年单独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准确提交考生报名信息,并确认及缴费。报名确认以网上缴费为准。
2、考生在报名时,从普通类、中职类中,选择确定一个报考类别,每名考生限报一个类别。
普通类考生参加文化考试和综合素质面试。中职类考生参加文化考试和所填报专业技能测试。
3、考生在网上填报专业志愿,普通类考生可填报2个专业,并自行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中职类考生仅限填报一个专业(填报其它类别专业视为无效)。
4、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报名表》,由所在学校审查、签字盖章。
5、学院在4月1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送省教育考试院核准,于4月2日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基础信息核准无误的考生名单。基础信息核准无误的考生方可参加我院组织的考试。
6、通过审核的考生需签订《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承诺书》和《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学院单独招生报名系统中下载)
7、2015年4月10日(周五)8:30—17:00,考生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学院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录取组收《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报名表》和《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承诺书》,考务组收《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发放《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准考证》,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提交材料:
(1)考生本人签名确认、所在学校审查签字盖章的《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报名表》。
(2)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大一寸)4张。
(4)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填写提交《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免试入学申请表》,并必须提供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获奖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含文件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报考单独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单独招生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核发《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准考证》地点: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四川师范大学东校区)图书馆一楼大厅。
8、考生通过网上缴费方式交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130元/人(收费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执行)。
六、考试
(一)考核
4月10日(周五)15:00至17:30,考生可以持《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准考证》熟悉考场。
考试地址: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四川师范大学东校区)。
(二)考试
本次考试所有考生须参加文化考试,普通类考生参加综合素质面试;中职类考生参加技能测试。学院将笔试成绩、综合素质面试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合并,计算出总成绩。
1、笔试
(1)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时间150分钟。
(2)文化考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合卷,每科100分,共计300分,我院自行组织考试及阅卷评分。试题在考试结束前为机密级。
(3)考试内容:普通类会计电算化、建筑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网络安全、旅游管理专业考生,中职类会计电算化、建筑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计算机网络安全专业考生,考察学生语文、数学、英语方面基础知识,折算总分为150分,其中语文占50%,数学占30%,英语占20%。中职类旅游管理、艺术设计类专业考察学生的语文和英语方面的基础知识,折算总分为150分,其中语文占60%,英语占40%。
专业名称 |
文化考试折算分值 |
普通类 |
中职类 |
会计电算化 |
150 |
语文(75分)数学(45分)英语(30分) |
|
建筑工程技术 |
|||
汽车运用与维修 |
|||
计算机网络与安全管理 |
|||
旅游管理 |
语文(75分)数学(45分)英语(30分) |
语文(90分)英语(60分) |
|
艺术设计 |
/ |
(4)考试实施:考生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准考证》按时参加文化考试。凡未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5)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档案。
2、综合素质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综合素质面试:普通高中学生,学院组织专家组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成绩150分,综合素质面试的内容为职业能力倾向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基本文化素质、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
专业技能测试:中职类考生,学院组织专家组对考生进行专业技能测试,考核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核心技能,技能考核采用现场考核方式进行,考生在报名时只能选择以下一类参加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总分为150分。
专业 |
专业技能考核内容 |
技能考核总分 |
会计电算化 |
点钞、手工帐 |
150分 |
建筑工程技术 |
建筑工种技能测试 |
|
汽车运用与维修 |
汽车轮胎装卸、汽车举升机操作、发动机机油检测与更换、常用机工具使用 |
|
计算机网络与安全管理 |
计算机操作 |
|
旅游管理 |
景点导游讲解 |
|
艺术设计 |
创意设计表现、手工制作 |
(三)、免试条件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可以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凭《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免试入学申请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原所在学校审核,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资格、呈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报教育部备案,由学院组织考核后认定合格者可免试录入相关专业学习。并呈省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四)、考试时间
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日期 |
时间 |
科目 |
4月10日(周五) |
8:30-15:00 |
领取准考证 |
4月11日(周六) |
9:00-11:30 |
语文、数学、英语 |
14:00-18:00 |
综合素质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 |
(五)、评定成绩
1、2015年4月11日,考务组按照报名录取组提供的考生成绩数据库格式汇总面试成绩。
2、2015年4月12日,考务组负责各科评卷、统分工作。
3、2015年4月14日,考务组按照报名录取组提供的考生成绩数据库格式汇总文化考试成绩。
4、2015年4月14-15日,考务组汇总考生成绩。
(六)、考生查询成绩
2015年4月16日在学院门户网站单招系统中开通“考生查询成绩系统”,考生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及准考证号查询自己的成绩。
考生成绩不另行公布。
(七)考生查分
对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分的考生,应于2015年4月17日15:00前到学院报名录取组,凭《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准考证》登记办理查分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考务组负责统一查分,查分结果2015年4月18日交由报名录取组通知考生本人。
七、录取
考生的政考意见和体检信息均采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采集的信息。
- 录取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2015年4月18日,报名录取组根据考生的成绩,按照普通类、中职类考生按专业分别划线录取。
单独招生录取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照顾政策。
1、普通类:文化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面试成绩相加为普通类考生的成绩总分。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专业确定普通类考生录取最低控制线。报名录取组在达到最低控制线、且政考合格的普通类考生中,根据考生体检信息,按照考生成绩总分(总分相同,先依据笔试成绩的高低,若笔试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提出入选考生名单,经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2、中职类:文化考试成绩与技能测试成绩相加为考生的成绩总分。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最低控制线,分专业确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线。报名录取组在达到文化考试成绩和技能测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线、且政考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生成绩总分(总分相同,先依据笔试成绩的高低,若笔试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提出入选考生名单,经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3、对服从专业调剂的未被录取普通类考生,可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普通类专业。
(三)2015年4月19-25日(7天),报名录取组将各专业录取最低分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2015年4月26日17:00前,愿意放弃本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到学院报名录取组签署放弃本次录取的书面文件。逾期不再办理。
放弃本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2015年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
(五)2014年4月27日前,学院批准拟录取名单,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名单后,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六)2015年4月28日,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后,学院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被学院单招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新生享受同等待遇,学院根据系部设置统一安排在成都校区或眉山校区就读。
单招考生被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他高校录取。
八、考生承诺
单招考生须签署《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承诺书》和《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并承诺:单招录取学生“不申请转专业,也不转入其它学校”。
九、新生报到注册和复查
1、学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十、学院声明
1、学院网站公布单独招生方案、报名考生资格合格名单、考试成绩、各专业录取分数线、拟录取考生名单,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我院单独招生录取工作不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
3、除本方案中公布的收费项目外,我院在单独招生录取工作中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一、本方案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备案。本方案如有调整,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公布的为准。
十二、本方案由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十三、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招生就业处):028-84683030、84683115、84683131(传真)
(二)监督电话(纪委办公室):028-84682048
(三)学院地址
成都校区:成都市外东洪河大道洪河中路351号 四川师范大学东校区 邮政编码:610101
眉山校区:眉山市岷东新区岷东大道南段1号 邮政编码:620010
- 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scuvc.com
附件: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时间安排表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报名表(样表)
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免试入学申请表》
4、《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承诺书》
5、《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
附件一: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时间安排表
序 |
时间 |
工作内容 |
1 |
2015年3月1日(周日)9:00—2014年3月29日(周六)24:00 |
考生网上报名和确认信息,选填专业志愿,并进行缴费报名 |
2 |
2015年3月30日—4月1日 |
学院将考生报名信息送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上报试卷数量并按要求领取试卷 |
3 |
2015年3月30日—4月9日 |
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报名表》,到所在学校签字盖章;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承诺书》和《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并填写 |
4 |
2015年4月10日8:30-17:00 |
考生本人携二代身份证原件、所在学校签章的《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报名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承诺书》、《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到学院资格审查并领取《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准考证》,申请免试入学的同学还需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免试入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5 |
2015年4月10日15:00-17:30 |
考生熟悉考场 |
6 |
2015年4月11日(周六)9:00-11:30 |
文化考试 |
7 |
2015年4月11日(周六)14:00-18:00 |
综合素质面试、专业技能测试 |
8 |
2015年4月12日(周日) |
文化考试及面试测试组汇总面试成绩,交报名录取组 |
9 |
2015年4月13日 |
文化考试及面试测试组评定文化考试成绩,统分 |
10 |
2015年4月14日 |
文化考试及面试测试组汇总文化考试成绩,交报名录取组 |
11 |
2015年4月14-15日 |
报名录取组汇总考试成绩 |
12 |
2015年4月16日 |
考生在学院官方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
13 |
2015年4月17日15:00前 |
考生可以到报名录取组凭《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准考证》登记办理查分申请手续 |
14 |
2015年4月18日(周六) |
报名录取组将查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
15 |
2015年4月18日(周六) |
报名录取组划线录取 |
16 |
2015年4月19日(周日)-25日(周六) |
在学院门户网站上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
17 |
2015年4月26日(周日)17:00前 |
愿意放弃本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本人到学院签署放弃本次录取的书面文件 |
18 |
2015年4月27日前 |
学院批准拟录取名单 |
19 |
2015年4月28日前 |
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名单,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
20 |
2015年5月初 |
学院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
附件二: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报名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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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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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彩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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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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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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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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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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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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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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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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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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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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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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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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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称? 谓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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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考核项目 |
??????????????????????????????????????????????????????????? (注:普高学生填为面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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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志愿 |
???????? |
||||||||||||||||||||||||||||
考生 |
本人所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在报名、考试中,如有违纪舞弊行为,愿接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处理。 ????????????????????????????????? ???????考生姓名:?????????????????? |
||||||||||||||||||||||||||||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
????????????????????????????? ??????????????????????????????????????? 2015年?? 月?? 日(学校盖章) |
附件三: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免试入学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近期免冠照片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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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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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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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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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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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免试入学条件(获奖情况)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责任自负! ??? 年????? 月????? 日 |
|||||
毕业中学审核意见 |
????
????????????????? 校长签名(加盖公章): |
|||||
学院审核意见 |
???? 经办人: |
附件四: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生承诺书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本人是参加2015年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现在向学院郑重承诺:
1、本人向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
2、本人如果被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正式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3、本人如果被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正式录取,进校报到不得转专业,不得申请转入其它学校。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承诺人考生号:
承诺人身份证号:
2015年4月 日
附件五: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应考承诺书
我是报名参加2015年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我郑重承诺:
我已经认真阅读并了解《<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违规处理规定(节录)》、《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规则》,我保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果我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作弊行为,本人愿意接受相应处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考生姓名:
考生号:
身份证号:
2015年4月 日
附件一:《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规则》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违规处理规定(节录)》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5年单独招生考试规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仿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试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过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是在校生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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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祝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未能告知考生或者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在考生违规记录上栽明相关情况,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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