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我院各招生专业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外语入学考试不限语种,新生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必修课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考生须获得与报考我院专业(招考方向)对应的省统考(联考)合格证,省统考(联考)未涉及的专业(招考方向)或所在省未作相关要求的除外。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统考(联考)规定造成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且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
我院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规定的最低控制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表演、音乐学专业依次按《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按《歌曲写作》、《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依次按《作品表演》、《专业技巧及技巧组合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依次按《作品表演》、《专业技巧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除“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参考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分数线,自主划定各招生专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考生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方向一致。
第二十二条面向浙江省考生,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的音乐表演(越剧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面向浙江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以“专升本”方式招生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7年“专升本”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提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录取;非浙江省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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