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

浙江音乐学院 2017-06-11 15:22:38

2017年浙江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音乐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高校全称:浙江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35

  第五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邮政编码310024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制:按不同招生方式、专业招考方向分为两年制、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九条毕业颁证: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修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级各类招生工作安排的统筹协调、实施监督;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全日制本科生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和新生复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招生纪律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2017年学院面向全国计划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5个本科专业,共700人。其中,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计划招收65人;面向浙江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采用“专升本”招生方式计划招收60人。

  第十四条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第十六条因福建省、广东省等省份实行“一档多投”,对生源流失而产生的缺额计划,我院根据相同专业或招考方向优先的原则,按专业校考成绩结合各省录取进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顺延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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