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福州理工学院 2017-06-27 19:19:57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对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省艺术类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为准。美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体检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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