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理工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福州理工学院 2017-06-27 19:19:57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收费项目、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报备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贫困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供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九条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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