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2018招生简章
2018年重庆警察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公安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警察学院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警察学院
第五条 院校代码:12757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重庆警察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1982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成立。2001年,重庆市人民警察学校与重庆市公安学校合并组建了重庆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重庆警官职业学院基础上升格为重庆警察学院,主要承担本科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学院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景铮路666号。
第十条 办学基本条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在重庆市公安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纪律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18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本科公安专业学生400人,文科计划招生107名,理科计划招生293名。女生比例占计划招生人数的10%。治安学、侦查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文理兼收,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只招收理科生。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凡报考学院的考生,须为重庆市生源且重庆市户籍,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6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
体重指数(BMI)=体重千克数÷身高米数平方(单位:千克/米2)
体重千克数、身高米数保留2位小数,体重指数保留1位小数。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第十六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考生必须全部参加,其中有3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的内容、项目和标准等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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