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2018招生简章[录取]

重庆警察学院 2018-07-21 14:54:59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报考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2018年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在高考志愿表的本科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写“重庆警察学院”及报考专业。招生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条 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数和考生人数1:4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人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合格的基础上,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男女生比例要求,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量的120%,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可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考生照顾政策。学院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录取满额时,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若服从调剂,且相关专业录取未满额,向相关专业调剂录取。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收到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正式录取名册后,凡被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通知书给考生本人。对规定期限内没有报到又未向学院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的学生,学院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七章 学习待遇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警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种类丰富的校内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学院建立了“奖、助、贷、补、勤、偿、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除后顾之忧,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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