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2018-07-30 09:53:36

第八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设定专项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市(地)警力需求,学院根据预分到各市(地)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参加全国统一录警联考,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职位选择工作。笔试、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及政治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须到高考志愿录取的市(地)公安机关入警就业。考试合格录警后最低服务年限5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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